4月6日上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并公布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透露,自2021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铁拳”行动中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16172件,对22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3年“铁拳”行动,聚焦高风险重点领域、聚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聚焦重点人群,重点查处11类违法行为。聚焦高风险重点领域,严查非法添加、使用禁用兽药和农药、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严查电梯、小型锅炉安全违法行为,严查燃气具、化肥、儿童及学生用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聚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查“作弊”计量器具、过度包装、“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刷单炒信、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聚焦重点消费人群,严查侵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已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1286件,1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督促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交付、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2023年1月13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将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徐汇区某居民小区开展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1台新加装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但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查,该电梯的安装单位为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电梯交付给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该电梯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间,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上海申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海菲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海菲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本文图片均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供图
2023年1月1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海菲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5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菲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海菲秀”(微信号:hydrafacial-CN)是当事人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用于向不特定消费者推送营销活动信息,发布广告等。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海菲秀精华液,白瓶子里的大学问”的广告,对一款实际为普通化妆品的产品进行了“高效的溶解毛孔内脂溶性污垢疏通皮脂腺,并有效的收缩毛孔,同时调节皮脂腺的异常分泌,抑制炎症产生……”等语句的描述,其中“抑制炎症产生”广告文字属于医疗用语。上述微信广告由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点击发布,无发布费用。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违法广告进行了删除,涉案违法广告阅读量为1678次。
当事人发布的普通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上海美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3年2月23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美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912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美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现场查封)
前期,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卖货,平台账号为“大熊中古”,店铺名为“大熊中古二手奢侈品旗舰店”,主要销售“LV(LOUIS VUITTON)”品牌包,并在销售过程中附加赠送一些带有“LV(LOUIS VUITTON)”字样、图样的防尘袋、包装盒等商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违法商品货值共计3912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LV包及附送的防尘袋等商品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3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根据群众举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为主要从事牙科诊疗的医疗机构,当事人为宣传其公司的口腔医疗服务,通过店内价目表、收费系统,以及在水产路2599号、水产西路1028弄等地设立宣传点位,向消费者发放宣传资料页、宣传品等方式,宣称“植体:中美合资种植体”“中美合资 百康特植体”“中美合资种植牙3888元/颗(含冠)限量100 颗”“享上海九院正畸专家一对一”等用语。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牙种植体及相关产品均为国内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相关产品亦不涉及中美合资;且该医疗机构及其所有7位医生均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无任何业务合作关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海洋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经营主体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系列案
2022年12月21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洋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黄浦区执法人员对盲盒产品检查。
2022年10月8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海洋堂旗舰店”销售“海洋堂 小王子艺术盲盒”(第一弹至第三弹),每款盲盒商品包含普通手办和隐藏款手办,上述三款商品的页面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均未公示抽取概率和抽取范围。自2022年7月12日商品页面发布至案发,三款商品共售出23个,销售总额2037元。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针对群众反映的盲盒手办产品销售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辖区开展了集中执法检查。发现辖区内10家经营主体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店铺销售盲盒手办等产品的过程中,均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相关商品的抽取概率的问题。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合计罚没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上海普陀区石岚敬老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多收价款案
2023年1月1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普陀区石岚敬老院超过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多收价款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人民币5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161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上海普陀区石岚敬老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政府主导建设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其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浮动幅度内。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未执行普陀区发改委《关于核定上海市普陀区石岚敬老院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擅自对二人间、三人间、四人间、多人间的床位费、四五六级护理费制定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服务价格,共计多收取258050元的服务费用。其中,多收取了90人次的床位费用168225元、多收取了84人次的护理费用计89825元。2022年11月29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用,截至退款期限届满,尚有5900元未完成退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多收价款的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上海华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3年3月21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华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华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鞋类销售的经营活动。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在“1688平台”中以80-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一款名为“麦昆小白鞋女2021年春秋新款时尚百搭内增高厚底松糕女鞋”的商品。在销售上述商品过程中当事人为吸引客流,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麦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而实际售出的小白鞋品牌为“艾斯臣”。另查明,“麦昆”为亚历山大麦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旗下的“亚历山大麦昆小白鞋”(简称“麦昆小白鞋”)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该公司与当事人没有授权与合作关系。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小白鞋11双,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9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实施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