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具体要求。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监察内容。除政府采购的服务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矿山企业接受指定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服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干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要求矿山企业提交有特定结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企业委托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特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对于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对象,矿山企业不得要求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档案,妥善保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矿山企业不得购买、伪造虚假报告,不得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安〔202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单位: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5月23日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矿山安全领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统称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