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石材矿山老板!你的矿山安全吗?国家发布最新规定!
栏目:业界资讯 发布时间:2022-06-1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具体要求。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监察内容。除政府采购的服务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矿山企业接受指定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服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干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要求矿山企业提交有特定结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企业委托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特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对于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对象,矿山企业不得要求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档案,妥善保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矿山企业不得购买、伪造虚假报告,不得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安〔202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单位: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5月23日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矿山安全领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统称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第三方证明资料及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矿山企业委托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章 服务活动第六条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至少具备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之一,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纳入本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体系,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在管理体系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