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国发25号文件公布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分类推进涉及自然资源管理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
自然资源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5号)关于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有关要求,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清理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同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改革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发〔2019〕25号文件公布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分类推进涉及自然资源管理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
(一)自然资源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1.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事项,推进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国土空间规划局)
2.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3.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4.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5.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6.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地质勘查管理司)
7.关于“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责任单位:矿业权管理司)
8.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责任单位:矿业权管理司)
9.关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测绘仪器检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国土测绘司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审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