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结合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领域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矿业经济拉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冬季保供、地方换届等因素影响下,企业赶进度超能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掘接续失调等风险加剧,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推动矿山企业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增强内生动力,落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控重大安全风险。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风险分析研判,定期分析本地区矿山事故规律特点,长周期、多维度、深层次研判事故风险。要严防煤矿重大事故风险,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威胁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22号)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和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等,严防瓦斯、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部分地区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的通知》(矿安〔2021〕119号)
要求,督促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情况,落实水害防治措施,严防透水事故发生;深刻吸取近年来冲击地压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加强鉴定和评估,落实区域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措施,严防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要求,强化非煤矿山风险管控,紧盯非煤地下矿山通风、动火作业、提升运输、采空区管理、水害防治、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和防冻防滑、尾矿库冬季放矿和筑坝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确保高质量完成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条件审核、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以及单班下井超30人、井深超800米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专家技术会诊等任务;加快推进对尾矿库“头顶库”采取闭库销号、提等管理及改造升级等分类处置,以及长江经济带、嘉陵江上游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严防因拉闸限电致使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中断,造成瓦斯超限、水淹井甚至发生人员被困和伤亡。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打非治违”与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安全生产大排查及“回头看”、“四个专项整治”、异地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要紧盯停产停工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工矿、技改重组矿、即将关闭矿、大班次矿、保供井工矿及尾矿库“头顶库”等高风险矿山和尾矿库,加大夜间巡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检查频次,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酿成事故。要加快推动“电子封条”建设,年底前要完成停产整顿、长期关停及其他“不放心”煤矿“电子封条”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实现在线监管。